争辩民企社会责任观
争辩民企社会责任观
包明华称,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尤其是民企,如果再过多地强调社会责任,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21日,中国社科院发布2012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下称“蓝皮书”)称,2012年,国企社会责任指数仍领先于民企和外企,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较低,六成企业仍在“旁观”。 蓝皮书还详细列出评价的几个指标,在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经济学教授、导报特约评论员包明华和北京大学民营企业研究所所长、导报特约评论员黄俊立看来,合法创造财富才是企业真正的社会责任。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外,不宜让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22日,包明华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黄俊立也认为,民营企业能够盈利,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即是承担了社会责任。民企成绩落后 在国企、民企、外企3种企业类型里,国企拔得头筹,成为履行社会责任得分最高的一类,民企则在相关指标上和国企有较大差距。 据了解,蓝皮书中提到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慈善行为,而是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4个方面来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水平。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现状和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评价的综合指数。 “该方案的评价标准中,很多指标是不可比的。”黄俊立直言。包明华也持相同观点。 在黄俊立看来,国企在定位上就被赋予了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功能,而民企则不同,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上,二者有很大差异。 “民企只要能合法经营,把经营做好,就是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了。民企原本就对社会就业、税收作出了贡献,不能仅看民企拿出了多少钱做慈善。”黄俊立表示。不宜苛求民企过多担责 “不应对民企在承担社会责任上过多苛责。”包明华认为,“个人做慈善值得提倡,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强求企业做则不合适,这是企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企业的内在需求就是追求利益。” 在包明华看来,民企能够创造更多的利润,合法经营,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增长,缴纳税收,为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就是民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 事实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曾表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 “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尤其是民企,自身的生存状况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如果再更多地强调社会责任,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经营和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包明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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